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479號
CYDM,89,訴,479,20001006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因承包電訊埋管工程, 而開挖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四九之一號前之頂中公路之柏油路面,然於挖掘施工 後,未即時將該路面舖設柏油,且未於該道路前後方設置施工警告標示,嗣後因 天雨致路面泥濘不堪,致生往來行車危險,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七時四十五分許 ,告訴人乙○○駕駛車號RS-九0二六號自小客車行經該處,因路面泥濘致車 輛打滑,而撞及前方曾吳招所騎之機車(按曾吳招人車倒地受傷,但不提出告訴 ,告訴人乙○○則未受傷)。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偵辦。 因認被告涉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罪嫌。二、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其承包頂中公路(即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發包之CF3CPL943中埔局新設台 一八線等配管第二期工程),有設立警告標誌,有按時回填土方,因下雨緣故, 才導致道路泥濘路滑等語。經查,上開路段施工,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發包,由得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毛俊欽)得標, 有被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影本一件及所附施工位置圖在卷可證,並由被告實際承 作施工,亦據被告自承在卷,可堪信為實在。惟被告於本件施工之路段,在舖設 柏油修復前,並未設立警告標示,業據告訴人乙○○、被害人曾吳招於警訊及偵 查中指述:現場未放置警告標示等語明確,並經至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羅錦 順證述:沒有設置任何警告標誌等語屬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 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上開路段開挖埋設管線後已回填土方搗固,因未以鋼鈑覆 蓋,適遇天雨,雖無塌陷之情況,惟仍造成泥水漫溢路面,泥濘不堪,足以造成 行經該路段人車往來之危險,有照片六幀附警卷可憑,亦堪認定。被告辯稱:有 設立警告標誌云云,雖不足採。惟被告於施工完成後,未設置警告標示,造成人 車往來之危險,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 險罪,仍非無推究之餘地。
三、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法第十二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 參照)。經查:上開路段之開挖,需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嘉義營運處繳交新台幣四十二萬三千四百七二元路面修復費後始得挖掘路面, 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中鄉建字第八八0一0七九四號函



附在偵查卷可稽。被告因施作埋設電信地下管道工程而挖掘上開路段道路,業已 取得許可,自應依注意事項規定:「挖掘道路管溝回填工作申請人應配合管線工 事進度即日回填搗固或以鋼鈑覆蓋並清運剩餘土方以維交通」處理,亦有嘉義縣 中埔鄉公所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影本一紙附在偵查卷可憑。則被告取得挖掘道路 施工許可,並於完成電信管道埋設工程後,可就回填土方搗固,或以鋼鈑覆蓋路 面,二種方式,擇一行之,均無不可,且無舖設柏油修復路面之義務,可堪認定 。然上開路段既由被告實際負責開挖施工完成,並選擇以回填土方搗固之方式, 回復路面可供通行之狀態,則實際上在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運用上開路面修復費舖 設柏油路面前,必然尚有一段期間之情況下,自應注意設置警告標示,以促使行 經該路段人車小心通行,並避免如適遇天雨時,可能導致路面泥濘,造成行經之 人車往來之危險,且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設置警告標示 ,以致適遇天雨導致路面泥濘路滑而發生本件之危險及實害,應屬過失行為,亦 堪認定,核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係故意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 危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故意 造成人車往來危險之情狀,該罪亦無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既無積極之證據可資證明,自應依法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秀 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