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8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48,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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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范炎勝(即范德勝)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2月4日以104年度消 債更字第4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 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 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500 元,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5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 清償金額為528,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5,757,885元之9.1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 2,339,375元之22.5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32,4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56,000元後,尚不足23,600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8,000元。另參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英屬百慕達商友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9,672元及汽 車(車號00-0000;1990年出廠)一部外,名下別無 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英屬百 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4 月22日友邦保行第0000000號函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長翊科技有限公司,係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2,500元,並有長翊科技有限 公司自104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薪資單在卷可佐 ,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9,000元(包 含勞保費456元、健保費354元及分擔扶養費其子之每 月撫養費6,000元),雖聲請人並未就各項支出逐項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 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並未過當 【評估標準:12,840元+(12,840元÷2人)+456元 +354元=20,070元】,可認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2,5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9,000元後,尚餘3,50 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另聲請人 並按其子(目前就讀大學二年級)自大學畢業之時點 ,而提出分階段之還款計畫【即提出共計6年即72期 之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 償3,500元;第27期至第72期,此階段其子自大學畢 業,聲請人已無須負擔每月6,000元之扶養費,聲請 人將所節省之扶養費納入更生方案中,故於此階段每 期清償9,500元(計算式:3,500元+6,000元=9,500 元)】。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 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 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本件聲 請人雖有保單解約金19,672元及汽車一部,惟其變現 價值恐不敷支應清算程序相關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若進行清 算程序須依事務繁簡程度,給付管理人15,000元至25 ,000元不等之報酬),故可認其財產並無清算價值。 因此,若依前開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支出12,840元計之,本件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第一階段(即第1期至第26期)與第二階 段(第27期至第72期)之每月必要支出(含勞、健保 費用)應分別為20,070元【計算式:12,840元+456



元+354元+(12,840元÷2人)=20, 070元】及13, 650元【計算式:12,840元+456元+354元=13,650 元】,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22,5 00元扣除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0,070 元及13,650元後之餘額分別為2,430元及8,850元,則 本件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第一階段(即第1 期至第26期)及第二階段(第27期至第72期)每月還 款金額僅須達1,944元(計算式:2,430元×4÷5=1, 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7,080元(計算式:8,85 0元×4÷5=7,0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法院即宜認 聲請人已盡力清償;退步言,縱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 有清算價值,則不考慮清算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本件 聲請人依前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之還款總額僅須逾440,957元【計算式:(2,430元 ×26期)×9÷10+(8,850元×46期×9÷10)+( 19,672元×9÷10)=440,9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因系爭汽車係1990年出廠,可認已無清算價值,故 不予列計】,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 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之還款總額已達528,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 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況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 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 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 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確已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500元,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500元,共計6年即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28,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3月30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5.94%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908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64元(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7%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69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87元
(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6.59%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581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576元(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57%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160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434元
(5)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58%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510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385元(6)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02%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316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857元
(7)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95%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523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420元(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38%
第1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金額:433元




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76元(第2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總額均含尾差1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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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