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171號
PCDV,105,司促,18171,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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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廖婉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伍仟肆佰柒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廖婉棋於91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
     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375,470 元(含本金110,271 元、利息
     265,199 元)及其中110,271 元自民國105 年06月0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817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婉棋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0271│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婉棋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違約金不予請求│
│  │110271│     │月04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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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