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華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華貞於民國84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4563180064165807),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9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8 月11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423元及費用3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林華貞於85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3374004125220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92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8 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805元及費用9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808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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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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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華貞 456│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2649│3180064165│08月 12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7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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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華貞 543│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32599 │3740041252│08月 1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2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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