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周文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肆佰零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文乾於民國90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95002384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2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12月3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8166元及費用104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804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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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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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文乾 431│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99193 │1789500238│12月 31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4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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