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036號
PCDV,105,司促,18036,201606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禮維
債 務 人 郭哲瑋
債 務 人 林雲雀
一、債務人林雲雀郭哲瑋郭禮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哲瑋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郭禮維
     林雲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8685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哲瑋自民國105 年3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93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禮
     維及林雲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803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雲雀、郭│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938 │哲瑋、郭禮│月1日起   │月3日止   │六九     │
│  │元  │維    ├──────┼──────┼───────┤
│  │   │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4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雲雀、郭│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938 │哲瑋、郭禮│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