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海晴
債 務 人 楊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叁拾伍
元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及新臺幣柒萬貳仟
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俊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611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1月15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23% ,按月
計付。
二、緣債務人楊俊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59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1月15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23% ,按月
計付。
三、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
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
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
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
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 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
份) 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
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
累計本金( 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 金額之0.5%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4月15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283,026 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
利息與提前清償違約金72,566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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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俊萍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2.45% │
│ │577913│ │4月15日起 │5月15日止 │ │
│ │5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94% │
│ │ │ │5月16日起 │2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5% │
│ │ │ │2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楊俊萍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2.45% │
│ │150389│ │4月15日起 │5月15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94% │
│ │ │ │5月16日起 │2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5% │
│ │ │ │2月1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楊俊萍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0% │
│ │72566 │ │達債務人翌日│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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