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49號
PCDV,105,司促,17449,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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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吳福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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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