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許振修
債 務 人 王淑蓮
一、債務人許振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
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振修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淑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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