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231號
PCDV,105,司促,17231,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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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金花高振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高振芳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振芳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高振芳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3日死 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 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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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