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202號
PCDV,105,司促,17202,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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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毛中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陸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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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