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010號
PCDV,105,司促,17010,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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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捷晟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俍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伍佰
  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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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晟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