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債 務 人 孫明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貳萬叁仟壹佰伍拾伍點
陸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美金叁佰肆拾貳點壹叁
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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