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957號
PCDV,105,司促,16957,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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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債  務  人 孫明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貳萬叁仟壹佰伍拾伍點
  陸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美金叁佰肆拾貳點壹叁
  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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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