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88號
PCDV,105,司促,16888,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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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惟安於民國( 下同)103年8 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900,000 元整,約定期限106 期
      並於民國112 年6 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 年4 月27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1,552,623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
      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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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