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葉馷甯即葉心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陸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93年02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
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
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00,680 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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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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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馷甯即葉│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9839│心婷 │09月29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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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馷甯即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8193 │心婷 │5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葉馷甯即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94476 │心婷 │4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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