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59號
PCDV,105,司促,16359,201606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豐瑜玲
債 務 人 豐政明
債 務 人 張皓然即張春鑾
一、債務人張皓然即張春鑾豐政明豐瑜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豐瑜玲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豐政明
  張皓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658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豐瑜玲自105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48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豐政明張皓然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皓然即張│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484 │春鑾、豐政│2月27日起  │月5日止   │六九     │
│  │元  │明、豐瑜玲├──────┼──────┼───────┤
│  │   │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6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皓然即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484 │春鑾、豐政│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豐瑜玲│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