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56號
PCDV,105,司促,16356,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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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靜翰
債 務 人 鄭玖鴻
一、債務人林靜翰鄭玖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
  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靜翰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鄭玖
     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9695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靜翰自104 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155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玖鴻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6356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靜翰、鄭│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81553 │玖鴻   │1月15日起  │月10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1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靜翰、鄭│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553 │玖鴻   │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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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