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仁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伍仟捌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
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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