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091號
PCDV,105,司促,16091,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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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孫黃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肆佰貳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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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