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育龍
一、債務人謝育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育龍於民國99 年間至民國100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0,
662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育龍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6,64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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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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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育龍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6642 │ │1月01日起 │ │六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育龍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42 │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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