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050號
PCDV,105,司促,16050,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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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育龍
一、債務人謝育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育龍於民國99 年間至民國100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0,
  662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育龍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6,64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育龍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6642 │     │1月01日起  │      │六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育龍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42 │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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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