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34號
PCDV,105,司促,15934,201606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34號
債 權 人 鍾偉得
債 務 人 安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安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