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24號
PCDV,105,司促,15924,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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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張姵晨
債 務 人 蔡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宜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35,92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宜茜於民國104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9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01月26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機動計
  息,按月計付(104年03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
  1.22%,計息利率為4.72%)。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
  十二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3月26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35,920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宜茜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4.72%   │
│  │153592│     │3月26日起  │4月25日止  │       │
│  │0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5.664%  │
│  │   │     │4月26日起  │1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72%   │
│  │   │     │1月2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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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