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許昱瑋
盧紀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許昱瑋前就讀醒吾高中期間,邀
債務人盧紀帆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
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30,017元( 證1),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
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
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 年12月22日以
前利率為1.76%,104 年12月23日至105 年3 月29日利率為
1.69%,105 年3 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 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5 年1 月16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5 年1 月16日前繳納104 年12月16日至105 年1
月15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4 年12月16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30,017元暨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 年5 月20日視為
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
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
算後變更為2.62%,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
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盧紀帆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
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昱瑋、盧│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30017 │紀帆 │2月16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5│年息1.62% │
│ │ │ │月30日起 │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昱瑋、盧│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17 │紀帆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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