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631號
PCDV,105,司促,15631,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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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陳貴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貳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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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