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556號
PCDV,105,司促,15556,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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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5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顏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
  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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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