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陳建翔
債 務 人 陳權
債 務 人 陳廖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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