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548號
PCDV,105,司促,15548,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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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陳建翔
債 務 人 陳權
債 務 人 陳廖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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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