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范玉娟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20398836之行動電話服務, 嗣於101
年7 月20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債務人又於102 年
1 月19日申請將上開0920398836門號更換為0970530222門
號。
(二)查債務人於89年7 月8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918137127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 年
8 月18日申請將上開0918137127門號更換為0979683588門
號,嗣於103 年12月31日申請將上開0979683588門號更換
為0909222113門號。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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