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499號
PCDV,105,司促,15499,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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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鄭酩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8804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3,1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5880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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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