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82號
PCDV,105,司促,14582,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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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
債 權 人 謝鳳珠即奇利食品行
債 務 人 品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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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