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75號
PCDV,105,司促,13475,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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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
債 權 人 林文智
債 務 人 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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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