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30號
PCDV,104,重訴,230,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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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綺 
      蕭萬境 
      蕭燕琴 
      蕭名言 
      蕭佑剛 
      蕭振福 
      蕭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溪源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97,91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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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