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綺
蕭萬境
蕭燕琴
蕭名言
蕭佑剛
蕭振福
蕭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溪源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97,91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