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7號
PCDV,104,訴,337,2016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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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黃敏惠 
      林正雄  (現行蹤不明,已列為失蹤人)
財產管理人 林幼彩 
      林聰權 
被 上訴人 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7號確認地上權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
肆仟參佰玖拾捌元(計算式:65.49×5,440×10%×15=534,39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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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