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87號
PCDV,104,訴,2187,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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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伍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多年來向原告訂購LED 燈電源驅動器,原告均依被告 採購單備料,並依被告通知分批出貨,於出貨後次月結帳後 60日以電匯付款。詎料,民國101 年2 月出貨後,被告有數 筆應付帳款延欠未予清償,經原告屢次催索,皆未獲回應, 僅空言先前已付款之貨物有瑕疵而拒付無關之貨款,且已採 購之貨物亦不通知出貨,造成原告損失,惟被告迄未提出瑕 疵證明,爰依民法第367 條、第229 條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267 條、第23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
㈡茲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金額:
1.已出貨3,080,165 元部分:
原告已出貨之各項貨款金額明細、發票號碼以及出貨日期如 採購單及如附表所示應收帳款對帳單之各筆交易之發票、來 往電子郵件。
2.庫存成品88658 、88498 、88499 、99502 (均為被告料號 ;另99502 有2 張採購單),共計1,608,925 元: 此部分原告已完成出貨準備多次通知被告,被告均不續為出 貨通知。其中料號88658 (數量21640 ×單價38.5元=833,



140 元)、88498 (數量2144×單價34.5元=73,968元)、 88499 (數量12000 ×單價34.5元=414,000 元)、99502 (數量1140、單價美金7.13元;數量205 、單價美金7.13元 ;合計287,817 元),計算明細如原證3 所示。又料號8865 8 、88498 、88499 部分,雙方已於100 年12月9 日會議第 三項「成品庫存處理」討論。
3.呆滯料成本713,251元部分:
依上開100 年12月9 日兩造之會議紀錄,原告應被告要求採 購備料(原告料號:UP0071L-19G 等)共713,251 元。依上 開會議紀錄證明被告確實有要求備料以外,亦有雙方往來信 件,被告人員表明「取消訂單」以及原告取得備料成本細目 足證。顯示雙方契約已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否則何來「 取消」,乃至明之理。該料號先前被告已經採購過,故被告 人員以電郵約定應付緊急需求,原告不疑有他,配合採購, 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另原告所建置之材料表,係於客戶依電 器特性開規格後,由研發工程師選料,打樣送樣給客戶確認 ,於打樣時同步就各項材料訪價,待客戶確認樣品後下單前 ,完成此以產品所需材料表,客戶下單後依照材料表去購料 生產。因此原證5 即為原告受被告要求取得備料所需成本, 原證5 第1 頁為請求之呆滯料項目、數量及單價,後附之材 料表經螢光筆標示部分為建立材料表時(表格最右欄為建表 時間)之市場訪價結果。原告應被告預開單備料,僅請求備 料損失,而非就採購價金損失為請求,應予准許。 4.報廢料成本152,812元部分:
另依上開100 年12月9 日兩造之會議紀錄,原告應被告要求 變更原先訂購規格所餘之報廢料共152,812 元,除上開會議 紀錄第一項證明被告承認有報廢料待處理,另有原告開列之 發票,上開請求金額係依100 年12月9 會議金額打折計算。 即原單價為0.6 元,依匯率29.93 計算應為0.02美元,然經 會議後打7 折以0.014 美元計算之金額為152,812 元(4169 8pcs×0.014 ×29.93 +322992pcs ×0.014 ×29.93 = 152,812 )。此部分亦係被告變更規格,造成原先PCB (電 路板)無法使用,實質上等於取消原訂單,原告已經將原備 料可以使用之部分都自行吸收,僅有PCB 板無法留用。故此 部分與前項相同,係請求解除訂單之損害賠償,無短期消滅 時效之適用。
㈢原告請求之貨款與被告所指瑕疵係不同批貨品: 1.原告交付被告之貨物悉依被告要求之元件規格經被告測試合 格,製作承認書後由被告方下單生產交貨。且本件請求給付 之已出貨貨款係自101 年10月迄102 年5 月30日陸續出貨之



款項,與被告103 年1 月9 日民事答辯狀所陳之瑕疵根本非 同批貨,此從被告被證1 、1-1 至1-7 後附之不良原因分析 報告(均為原告研發部門和品管、生產部門所提供)內之日 期100 年6 月9 日出貨迄101 年3 月26日出貨,涉及的料號 、元件編號亦不相同,顯與本件請求貨款係不同的採購契約 。原告除已提出原證1 本件請求貨款之採購單以及原證9 被 告主張瑕疵之採購單供被告比對之外另整理本件貨款請求之 貨物元件編號明細:UP0071N-21614G、UP01 21M-3930G、 UP04 01M-31455DG、UP0401M-3712ARG 、UP01 01L-31619G 、UP 0071D-26UNIG 、UP0071N-11814G、UP0401M- 31455G 、UP00 71D-26UNIG 、UP0051L-1915G 、UP0121M-3930 G, 與被證明細表1-1 至1-7 之標號不僅出貨日期大有差距,連 元件編號都不相同。被告稱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同批貨物有 瑕疵,顯有謬誤。
2.被告102 年4 月3 日針對品質爭議以及暫停交貨事宜發函原 告,其中第三點:「貴公司(即原告)拒絕按時交貨之原委 為雙方品質爭議,惟該品質爭議之影響力應僅及於先前訂單 ,而不應影響貴公司後續與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個別契約之效 力,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則被告現竟又以先前之 瑕疵抗辯,顯有違反禁反言之誠實信用原則。被告依民法第 227條及第264 條第1 項拒絕給付本件請求,顯有誤會。 ㈣被告所指之損害並非原告產品瑕疵所造成,參照鈞院86年度 簡上字第357 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5 號判決,被告未舉證以實其說:
1.本件前於鈞院102 年度訴字第2610 號 (下稱前案),經兩 造同意將被告主張有瑕疵爭議之電源驅動器送交財團法人台 灣電子檢驗中心鑑定,依鑑定人提出之意見書系爭鑑定之新 品於電性測試結果除了在效率Effici ency 項下係因誤將規 格書標明「typ.」,即typical 標準值、中心值的縮寫,而 鑑定意見誤為「> 」大於,故認效率84 .38 % 、84.18 % 不符合規格書,此為誤讀規格書,已據該鑑定中心105 年5 月5 日台電檢電技字第008 號函承認文件報告有疏忽。其餘 部分,皆為合格。就內部構造觀測結果亦無損壞。 2.被告被證1、1-1至1-7不良原因分析報告簡述如下: ⑴原告生產的電源驅動器悉依被告要求來訂定規格(即尺寸、 電器特性包括輸出、入之電流電壓、測試報告(將單體放入 被告系統的測試結果)),符合燈具法規安全規格認證。原 告製作規格承認書交被告並通知被告承認,被告取得合格證 書,才決定下單。被證1-1 至1-7 不良品分析報告多為輸入 異常高壓,或環境高溫,而使用的系統環境、地點及狀況當



然得由被告及先行告知,合先敘明。
⑵該承認書中雙方原約定系爭元件原先使用input voltage ra nge 輸入電壓範圍為90~264Vac,當輸入電壓超出元件規定 的範圍,輸出特性就不保證符合所需。此元件內部有突波吸 收器(Varistor)保護機制,來應付瞬間加大的電流保護元 件不至燒毀元件損壞。不過在電壓超出範圍過大時,就會燒 毀元件,本件兩造約定的突波吸收器規格為470V有承認書可 資參照。簡言之,於正常環境VIN =90-264Vac 下,此零件 並不動作,當輸入端有超過300Vac之電力進入產品,此零件 動作阻抗降低以做分流,所消耗之功率會轉成熱。而電流狀 況之設定以及所需規格,係被告提供原告,變更所需規格, 悉依被告要求,若被告對系統環境資訊掌控不佳,並非原告 產品瑕疵所致。另外,原告使用的興勤公司(Thinking Ele ctronic Industrial Co.Ltd.)生產的突波吸收器,不僅於 承認書上已載明,而興勤公司亦提出其生產之突波吸收器經 測試合格之證書,其中TVR10471-M,即為原告使用之元件。 3.綜上,原告請求與被告被證1-1 至1-7 不良品主張,係不同 之買賣契約,被告不能混為一談。其次,被告提出分析報告 多為輸入異常高壓,或環境高溫,而被告產品銷往何地,當 地各國使用的系統環境、地點及狀況當然得由被告及先行告 知,原告提供之元件亦悉依兩造認同之承認書製造,並有測 試報告證明品質,故被告因原告給付瑕疵拒付貨款,顯無理 由。
㈤原告原證2 之會議記錄係100 年12月9 日會議後,經被告與 會人員陳凱倫於當晚8 時15分自行寄發給原告業務人員蔡超 漢,豈能有偽?而依被告副總經理張暐於100 年12月16日之 電郵、被告員工陳凱倫100 年12月19日之回覆電郵,均可知 被告對於會議中認定之數量、應賠償報廢損失並無疑義,僅 係要求原告打折退讓。而本件請求PCB 報廢料152,812 元亦 係打7 折後請求之金額,而原告依上開會議及後續電郵協議 後開立原證6 發票請款,被告卻再度反悔。而就呆滯料713, 251 元部分,原告人員多次去信,被告採購人員曾怡寧僅曾 於100 年12月20日回信表示「呆滯料昨天有找吳總討論,吳 總指示最後期限為2012/4完成處理請持續等待,倘有最新消 息將立即讓UMEC知道」,並未拒絕出貨。事後經原告承辦人 員蔡超漢於101 年4 月27日、同年5 月21日、同年7 月24日 多次去信催促皆無回覆。
㈥依據證人蔡超漢所述,原證2 之會議紀錄為被告製作發出, 與原證8 之電子郵件相符,原告主張因被告違約以及改單產 生之報廢料、呆滯料以及庫存損失足堪認定:




1.依本件承辦業務人員即證人蔡超漢104 年12月21日於鈞院具 結證稱:100 年12月9 日係兩造於被告會議室開會,原告部 分只有原告業務人員蔡超漢到場,被告方面是陳凱倫、採購 課長曾怡寧,採購經理蔡忠平,副總張暐在場。該次會議是 因原告要求就被告已經下單的部分,下單取消部分,不出貨 部分、更改零件造成呆滯料部分,希望被告盡速出貨,及造 成原告損失部分儘速處理,會議的內容就是把兩造所有相關 的訂單EMAIL 等文件來做討論,就原告主張損失的部分被告 都有承認所以才會發出會議記錄的EMAIL 。就達成共識部分 原告有陸續開出發票請款,但被告都未給付。就PCB 版呆滯 部分損失之金額數量損失約10幾萬元,被告採購陳凱倫就數 量金額都有承認。就會議紀錄裡面的內容,被告方面與會的 4 個人都有承認。有就呆滯料和庫存成品之訂單號碼數量有 列出來,請求被告儘快協助出貨及付貨款,陳凱倫有回應依 據訂單未出貨部分會盡速處理,因為被告客戶有取消訂單有 造成損失,希望會做折扣的處理。證人當場並沒有答應折扣 處理,僅表示要回去公司做討論再回覆,後來隔幾天後有回 覆陳凱倫PCB 版同意7 折處理開發票請款。證人表示收到原 證2 之會議紀錄時,就會議記錄的內容與實際開會情形一致 。
2.綜上,被告已經承認有原告主張之庫存、呆滯料以及報廢料 損失,僅係要求原告打折退讓,或要求原告靜待通知出貨。 此後就原證2 ,被告要求「PCB 部分以打5 折方式將金額攤 在後續訂單中」原告僅同意打7 折,並經被告陳凱倫同意, 惟仍未給付。另就原證2 會議之後,原告亦回應被告要求, 除前開PCB (電路板)報廢損失以7 折計算金額以外,原告 承辦人員蔡超漢亦於100 年12月13日電郵回覆被告副總經理 張暐、採購經理蔡忠平、採購陳凱倫曾怡寧所有與會人員 之請求:同意庫存品取消3 筆UP0071L-06JPG 、UP0071 L-1 7G、UP0071L-16G (會議事項三上方),另UP0071L-15 G、 -04JPG、-06JPG降價(會議事項三下方)要求均在100 年12 月底前通知出貨,但被告仍繼續討價還價拖延不解決。 ㈦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鑑定報告表示意見: 1.鑑定意見證明原告提供之電源驅動器係符合原證10之承認書 (除對電器特性標示Efficiency typ. 認知有異),雖被告 質疑鑑定人檢測方式與聲請測試方式不同,然其理由係為「 避免鑑定樣品損壞…而就兩件樣品指定不同項目測試」則本 件鑑定人並無因為樣品損壞而無法施測之陳述,實不知被告 主張之於測試結果有何影響?
2.其次,鑑定人之檢測係為檢測是否符合規格書之一般電氣特



性,即功率power factor、輸出電壓voltage 、輸出電流cu rrent 、輸出功率watt、效率efficiency(typ.)、電子電 磁干擾emi 各項標準,所以必須在一般常溫環境測試,此觀 諸承認書第4 頁於「Specifications」底下載明:All spec ifications are typical at nominal line,full load and 25℃unless otherwise noted. 。亦即原告產品可於90~26 4 電壓下運作,但是無法達到如第5 頁之各項電氣特性,此 為業界一般所知,亦為上開文字所表明,故鑑定人之鑑定意 見,並無不可採。
㈧本件原告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需分別論之: 1.已出貨請求價款3,080,165元部分: ⑴此部分係依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已經被告於前案103 年 1 月9 日之「民事答辯狀」第3 頁已載明:「兩造間始就LE D 燈電源驅動器成立買賣法律關係,並約定原告出貨後次月 結帳後60日為付款(請見原證1 被告之相關採購單)」。則 就此部分原告對被告之價金請求權之2 年短期消滅時效,依 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2 款、137 條第1 項已因被告承認而 中斷並自103 年1 月9 日重新起算。
⑵再按,本件請求係經被告於前案主張原告給付有瑕疵而聲請 送鑑定(被告103 年6 月10日庭呈之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 ,在鑑定中因法官在電源驅動器鑑定程序中要求兩造合意停 止訴訟,而逾4 個月未聲請續行訴訟被視為撤回起訴。且送 鑑定前,原告已於103 年2 月20日庭呈之民事準備二狀具體 提出本件貨款請求與被告被證1 、1-1 至1-7 主張燒毀之驅 動器並不同,而本件之電源驅動器出貨後,被告並未主張有 瑕疵。更有甚者,本件出貨前因被告主張先前出貨有瑕疵, 雙方有爭議,原告即拒絕出貨,被告因而發出102 年4 月3 日函表明:「三、…惟該品質爭議之影響力應僅及於先前訂 單,而不應影響貴公司後續與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個別契約之 效力,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簡言之,被告主張之瑕 疵既非本件請求之貨物所生,則被告顯然係欲主張不同批貨 款間之抵銷而送鑑定。則若不承認原告對本件之價金請求權 ,則根本無送鑑定之必要。
⑶末按,此部分依照原證1 第2 頁被告之對帳系統,被告已將 貨款清償期展延到「預計付款日」,且經原告確認同意。故 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8 條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則應依 各項貨款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2.就未出貨之庫存品1,608,925 元、呆滯料成本703,251 元以 及PCB 板報廢成本152,812 元部分,均係兩造就被告取消訂 單之損害賠償請求,本無民法第127 條第8 款短期消滅時效



之適用。退步言之,縱認已完成未出貨之成品88658 、8849 8 、88499 、99502 ,共計1,608,925 元部分,雙方於100 年12月9 日之會議中損害賠償之協議尚未成立,然被告自承 付款條件係原告出貨後次月結帳後60日為付款,且原告屢次 催請被告通知出貨,被告卻遲遲不願通知出貨,而被告指定 之出貨地點有被告倉庫、被告之加工廠前源科技公司(、泰 仕公司,此有被告通知之電子郵件可稽,甚至要求直接出貨 至被告客戶如中國漳州燦坤。故被告不通知出貨,原告即無 由提出給付。則依本件被告與原告之系爭採購合約,原告對 被告所能請求之貨款債權之清償期,既分別繫於被告通知出 貨後次月結帳後60日以電匯付款或原告按採購合約交付物品 後,據以向被告請求貨款,被告既未拒絕受領通知出貨,則 本件此部分之價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8 條規定,顯然 尚未進行,何有罹於時效之情形?退萬步言,原告因為被告 已明白表示拒絕繼續履行系爭採購合約,則原告公司已無從 期待被告受領所交付物品之行為,且已多次且期間相當之催 告,自得依民法第254 條、第260 條以104 年11月20日準備 狀為解除契約之通知,並以該價金作為損害賠償之數額,故 此部分亦未罹於時效。
㈨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73,15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製造之LED 燈電源驅動器有瑕疵,原告應負不完全給付 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1.查被告係以採購單(Purchase Order)向原告為採購之要約 ,嗣經原告承諾出貨後,兩造始就LED 燈電源驅動器成立買 賣法律關係,並約定原告出貨後次月結帳後60日為付款,合 先敘明。
2.次查被告自100 年起即向原告採購LED 燈電源驅動器,並安 裝於被告所製造LED 燈板供為電力驅動裝置,惟自100 年6 月迄至102 年4 月間多次遭客戶反應LED 燈板中之電源驅動 器發生燒燬、無輸出電力或爆裂之異常狀況,經兩造會同多 次進行產品瑕疵原因分析,原告所製造電源驅動器確實存有 BD1 (零件)耐突波規格過低、VR2 (零件)吸收突波導致 溫度升高超過本身耐溫(85%)而燒燬、PCB (零件)材質 問題及製程不良造成錫裂、溫度過高導致D4(二極體零件) 短路等瑕疵,此有不良原因分析統整表及8D report 可稽。 3.再查原告持續將有瑕疵之LED 燈電源驅動器交付予被告,經 被告之工程師檢驗,於102 年2 月至4 月間仍有電源驅動器



設計防護不足及MOS D-S 零件故障等瑕庇,而該瑕疵導致使 用一段時間後方發生燒燬及炸開之異常問題,嗣經客戶再次 反應電源驅動器燒燬等足以影響LED 燈產品安全性瑕疵情事 ,拒絕再使用原告所製造之電源驅動器,以致被告產品遭客 戶大量退換貨,造成被告相當之損失。就原告產品瑕疵之爭 議,被告亦於102 年4 月3 日發函要求原告協商解決,並表 明未確認產品瑕疵之責任歸屬前,拒絕給付貨款,詎原告捨 兩造間原有產品瑕疵之處理程序以解決爭議,竟邀被告自行 委由第三方鑑定,並拒絕繼續出貨。
4.抑有進者,原告前所交付之產品,被告於102 年9 月間仍遭 客戶客訴並要求大量換貨,造成被告損害甚鉅,此有被告客 戶客訴信件及要求更換數量之電子郵件為證:
⑴102 年9 月3 日下午5 時25分:
「AIRIS Spain RMA dept. report me that we have 3K m ore 40W PS failed now, and we need another 3K PS to do replace to customer, can you check this issue and let me know this to arrange PS to do replacement? We have around 1500pcs on hand now, and if you need we can return it back to you.(西班牙AIRIS的退貨商品授 權部門(RMA dept.)告 訴我們有三千個40W PS又壞了,並 我們需要另外三千個PS來替換給客戶,可不可以請你們查一 下這一件事並讓我知道來安排PS來做替換?我們現在手上有 約1500件,如果你們需要的話我們可以退還給你們)」。 ⑵102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
「The UMEC power supply keep returning 300 pcs per w eek.We already suffer the bad image in our brand.... we ordered 40W down light more than 3OK,we estimated the defective rate increased because its reliability is bad.Due to this,we still need 10k PCEC PS for aft er service to replace the high defective rate of UME C.Due to this, we still need 10k PCEC PS for after s ervice to replace the high defective rate of UMEC.( UMEC(即原告)電源供應器一直以每週300個的速度在退貨 ,我們的品牌形象已經受損了…我們訂了超過3 萬個40W 的 down light,我們估計瑕疵率上升因為它的可靠度不佳。因 為如此,我們還需要1 萬個PCEC PS 來提供替換高瑕疵率的 UMEC。)」
⑶102 年9 月16日上午9 時1 分:
「We do need 10.5k units because we've pending to ch ange 2,5k PS on Bodybell for DIA,we're receiving 150



units by week so,in one year,we'll need almost 8k.8k +2.5k =10.5k pcs Please start to prepare the materi al first,we need to give the good service to custom er. (我們的確需要10,500個,因為我們將要替DIA 在Body bell上替換2,5k個電源驅動器,我們這禮拜已經接到150 個 ,所以一年內,我們將需要幾乎8,000 個。8,000+2,500= 10,500,請開始準備材料,我們需要提供客戶好的服務)」 ⑷102 年9 月26日下午5 時1 分:
「After talk internally with my RMA people.We bought 32K pcs with UMEC PS.After check internally we think that with 12K PS more we close this issue with UMEC ps.Can you confirm it?(在與退貨商品授權部門人員內部 討論之後,我們買了32,000件UMEC PS,在與他們內部檢查 之後,我們認為再12,000件PS我們就可以結束UMEC(即原告 )PS的問題,你可以確認嗎?)」。
5.又查,系爭鑑定報告並未依聲請之測試方法實施鑑定,其鑑 定結果,自無可採:
⑴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以該中心「僅可針對電源供應規 格確認以及測試附件2 項目是否符合」等語(請見鈞院前案 卷存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103 年12月2 日台電檢電技 字第017 號函),惟因系爭電源供應器於被告西班牙客戶使 用約半年即發生燒燬及炸開情事,被告乃於104 年1 月16日 聲請以下列方法實施鑑定,以模擬系爭電源供應器於西班牙 之使用環境下,確認電源供應器之樣品是否符合規格書記載 (請見鈞院前案卷存被告104 年1 月16日民事聲請狀),鈞 院並於104 年3 月17日函請電子檢驗中心依下列方法實施鑑 定(請見鈞院前案卷存104 年3 月17日新北院清民麟102 年 度訴字第2610號函):
①就送請鑑定之電源供應器是否符合其規格書之記載部分:測 試方法係「將編號CM154888電源供應器放入環境溫度為攝氏 40度之烤箱內,設定AC輸入264V/50HZ ,負載設定輸出30V/ 1300mA(可用LED 燈板或是電子負載),以連續開啟90分鐘 後關閉30分鐘為一循環,持續20天,以測試系爭電源供應器 是否發生異常或無法供電」,其目的在測試產品信賴度,而 上開環境溫度40度亦屬規格書記載內容:「Operating Temperature Range :01/05... -10℃to 40 ℃」。 ②就送請鑑定之電源供應器短路保護功能是否正常部分: 測試方法係「將編號CM154894電源供應器設定AC輸入264V/5 0HZ ,輸出端則為LED + - 正負極短路,送電(進入HICCUP 模式),連續測試24小時後,再接回負載,以測試該電源供



應器是否可以恢復正常輸出。」
⑵次查系爭鑑定報告第7 頁固記載:「測試條件:依客戶指定 之條件進行測試」云云,惟依其「測試條件說明」與相關照 片,系爭鑑定報告顯未依上開測試方法就編號CM1548 88 、 CM154894之電源供應器進行測試:
①經查被告為避免送交鑑定之樣品於測試過程中損壞,乃於上 述測試方法中,分別就編號CM154888、CM154894之電源供應 器指定不同項目進行測試(請見鈞院前案卷存被告104 年1 月16日民事聲請狀與3 月13日民事陳報狀),惟查系爭鑑定 報告竟同時就編號CM154888、CM154894之電源供應器進行「 輸出電流測試」、「效率測試」、「功率因數測試」、「輸 出斷開保護試驗」、「輸出短路保護試驗」、「交流高電壓 啟動試驗」、「凸波免疫力試驗」與「內部結構觀測」,其 測試方法顯與上開聲請之測試方法不同,已無可採。 ②其次,被告聲請將編號CM154888電源供應器「放入環境溫度 為攝氏40度之烤箱」內,設定AC輸入264V/50HZ ,負載設定 輸出30V/1300mA(可用LED 燈板或是電子負載),以「連續 開啟90分鐘後關閉30分鐘為一循環,持續20天」,惟系爭鑑 定報告第9 、10頁之照片與第11頁「測試儀器設備」內均未 見烤箱或其他加熱設備,鑑定報告第7 頁以下「測試條件說 明」亦未記載其係依上開方法就樣品進行測試,鑑定報告第 12頁以下各測試項目「量測環境」記載之溫度,亦僅為攝氏 24.9度,故其結果顯無可採。
③又被告聲請「將編號CM154894電源供應器設定AC輸入264V/5 0HZ ,輪出端則為LED + - 正負極短路,送電(進入HICCUP 模式),連續測試24小時後,再接回負載」,惟系爭鑑定報 告就「輸出短路保護試驗」部分,僅「輸入電壓220Vac」, 「試驗時間」更僅「3 秒」(參系爭鑑定報告第8 頁),其 結果自無可採。
6.原告固主張「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在報告中標示規格 為『>85 %』不合格,而該項效率測試CM154888之測試結果 為『84.38 %』,CM154894之測試結果為『84.18 %』…效 率85%是一個產品量產的中心執…並非> 之意思」云云,惟 查:
⑴系爭電源供應器經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測試後,確有 效率未達規格書所載85%之瑕疵(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 頁) 。
⑵其次,原告固主張「Typ 」係典型值並以明緯公司規格書記 載為據云云。然查明緯公司規格書並未說明「Typ 」係典型 值,原告上開主張,已屬無據,尤其產品規格書既係對產品



規格及其使用方法之說明,產品規格書即應分別就該產品各 項特性記載其實測數據,而無以「典型值」替代之可能,惟 因相同產品仍可能因製程差異而於性能上無法達到均一標準 ,故產品製造人應於規格書記載之數據乃該產品特性之最低 數值,藉以向買受人擔保該產品之最低性能,是原告上開主 張,顯與事理不符,自無可採。
⑶又系爭電源供應器係將交流電(AC)電壓轉換為被告產品所 需直流電壓(DC),轉換過程中因轉換效率不同,多餘能量 即以熱能形式由該電源供應器吸收,系爭電源供應器之轉換 效率既未達規格書所載85%,自有瑕疵,其因而過熱導致爆 裂,要堪認定。
7.基上可知,原告所製造LED 燈電源驅動器確實存有瑕疵,經 被告多次要求就產品瑕疵問題協商解決未果,原告顯未依債 之本旨為給付,依民法第227 條、第264 條第1 項,並參照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被告自得行使同時履 行抗辯權,拒絕給付貨款。
8.另查原告以民法第267 條規定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云云,惟 按民法第267 條係就給付不能所設規定,而所謂給付不能乃 嗣後、永久不能,與本件被告因原告給付之商品有瑕疵而主 張民法第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以拒絕其給付迥異,原告之 主張,於法未洽,自難獲准。
㈡兩造僅就LED 燈電源驅動器成立買賣契約,就未出貨成品、 呆滯料及報廢料等款項顯與被告無涉,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 未出貨之成品、呆滯料及報廢等款項,不應獲准: 1.經查被告未向原告下訂單前,原告依其預估而預先生產LED 燈電源驅動器,無論其未出貨成品、原告剩餘備料及報廢料 等款項,均與被告無涉。兩造僅就LED 燈電源驅動器成立買 賣契約,並未就原告未出貨之成品為任何約定,原告強邀被 告給付未出貨成品之貨款,於法顯屬無據。
2.次查原告所提原證3 被告100 年4 月29日、100 年5 月13日 、101 年3 月8 日、101 年5 月22日等4 份歷史採購單,係 被告曾向原告採購不同規格之LED 燈電源驅動器,因該等電 源供應器與本件無涉,自不足證明被告同意處理原告未出貨 之成品,原告藉資求償,為法所不許。
3.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出貨成品、原告剩餘備料及報廢 料等款項,無非以100 年12月19日會議紀錄為據,惟查兩造 於100 年12月9 日會議中並未達成協議或確認,抑且,原告 亦未證明其庫存品、呆滯料及報廢料與被告或本件買賣標的 物之關連,況查原告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請求 被告負給付之責,於法容有未合:




⑴經查原告本件請求權時效,已罹於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定 時效而消滅,又被告縱於100 年12月9 日承認原告就庫存品 、呆滯料與報廢料有請求權,惟該請求權亦因前訴已視為撤 回而罹於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定時效,從而,原告就該部 分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請求自難獲准。 ⑵次查原告以原證2 會議紀錄、原證3 採購單與證人蔡超漢證 詞,主張被告應就庫存品、呆滯料與報廢料負責,實無理由 :
①原告已自承兩造未於100 年12月9 日就庫存品、呆滯料與報 廢料達成協議,兩造既未就該等物料處理之全部達成協議, 自無可能進一步確認其數量與明細。
②在原告庫存品部分,原證3 第1 頁表格第一欄東貝料號8865 8 之數量,與後附第1 頁被告採購單號1027688 之記載不同 ,亦與原證2 會議紀錄「三、成品庫存處理」第2 表第1 欄 記載之數量不同,其真實性自有疑義,況查原告就系爭產品 製作之規格書係就同一系列不同規格之產品所製作,此觀原 證10第2 頁背面與第3 頁之記載即明,故該等產品實係市面 上一般產品而非被告訂製之產品,原告僅係於被告訂購後出 貨,其是否已出售該等庫存品而未受價金之損害,實屬未知 ,其請求被告給付價金,自無理由。
③原告於被告下單採購前預先生產之產品或採購之物料,因兩 造尚無買賣契約成立,自難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抑且,原 證5 所列備料成本明細與材料表,僅係原告製作之表格,無 法證明其所載價格、數量是否屬實,亦無法證明其所列產品 與本件之關連,自難認原告已盡舉證之責,其請求自難獲准 。
㈢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主張時效抗辯: 1.原告係請求其自101 年10月4 日至102 年5 月30日間交付貨 物之貨款,其亦已於102 年8 月14日就本事件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轉為訴訟即前案(鈞院102 年度訴字第 2610號),惟前案因原告未於兩造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屆滿前 聲請績行而視為撤回,是縱原告於104 年8 月12日重新提起 本訴,依民法第127 條第8 款、第131 條規定,其請求權亦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主張時效抗辯。
2.原告就其已完成出貨、未出貨成品、呆滯料成本與報廢料部 分,主張其「價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8 條規定,顯然 尚未進行,何有罹於時效之情形?」、其「得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260 條…為解除契約之通知,並以該價金作為損害 賠償之數額。故此部分亦未罹於時效消滅」云云,惟原告上 開主張,於法顯有未合,自無足採:




⑴依民法第315 條規定,買受人拒絕給付時,出賣人仍得隨時 提出給付,進而行使其民法第367 條所定價金請求權。並參 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 兩造關於「出貨後月結60日付款」之約定,係就已出貨之商 品所定之付款條件,就尚未出貨之商品,自無適用餘地,又 原告已自認伊於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其給付時, 「屢次通知被告通知出貨」,而以準備給付之情事以代提出 等語,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其消滅時效應自各該採 購單成立時起算,從而,原告就其已完成出貨未出貨成品、 呆滯料成本與報廢料部分之價金請求權,仍已罹於時效而消 滅。
⑵原告依民法第254 條及第260 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以價 金作為損害賠償數額乙節云云,惟原告解除權之行使,於法 無據,其請求權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①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合法有據,已如上述,實無給付 遲延可指,原告自不得解除契約。
②原告並未定期催告被告履行債務亦未就該等情節為舉證,尤 其兩造之買賣契約係依各紙採購單逐一成立,原告未特定其 解除之契約,即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契約,實屬無據。 ③另參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縱認原告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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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