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9號
PCDV,104,建,39,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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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律師
受告知人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被   告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受告知人駿慧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叁佰貳拾貳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之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駿慧有限公司(下稱駿慧公司 )對於被告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權存在。嗣於民 國105 年3 月29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確認駿慧公司對於 被告有7,955,217 元(未稅)之債權存在。揆諸前揭規定,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821 號執行事件 ,就駿慧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等債權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 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駿慧公司在14,0 88,000元及執行費用112,704 元之範圍內,收取對被告之工 程款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駿慧公司清償;被 告於103 年12月25日具狀聲明異議,否認駿慧公司對其有任 何債權存在,則駿慧公司對被告是否有債權存在即屬不明,



致原告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提起本件確認訴訟除去之,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 2 項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
三、又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 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亦有明 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 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為訴訟參加所輔助之 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 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 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 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 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414 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為駿慧公司 之債權人,請求確認駿慧公司對於被告有7,955,217 元之債 權存在,故對駿慧公司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以於起訴 時即聲請對駿慧公司為訴訟告知。而經本院依法將告知訴訟 之訴狀送達於駿慧公司,駿慧公司未提出參加書狀或聲明參 加訴訟,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對於受告知人駿慧公司有支票票款債權存在,取得鈞 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得對於駿慧公司之 財產於14,088,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原告乃聲請假扣 押執行駿慧公司對於被告之工程款債權,鈞院民事執行處乃 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核發新北院清103 司執全霄字第821 號執行命令,詎被告於103 年12月25日聲明異議狀,表明「 債務人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無從扣押。」,原告認為不實, 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而依據被告提出之答辯(二)狀第8 頁 所載,駿慧公司尚未領取之工程款為7,955,217 元(未稅) ,故本件請求確認之金額為7,955,217 元。 ㈡又被告抗辯受讓統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捷公司)及明玄 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之債權,被告應提出駿慧公司與統捷公司 、明玄企業社之承攬契約書,惟其僅提出統捷公司、明玄企 業社開具之發票,然統一發票之開具僅係稅務管理之事項, 尚不足以證明渠等與駿慧公司間有債權存在。況且駿慧公司 於103 年10月30日所簽發之支票已開始跳票,然上揭統一發 票有3 張於103 年11月始開具,此顯有背於常情。蓋駿慧公



司已經跳票,已經無法支付工程款,統捷公司等何必再開具 統一發票?況且統捷公司與明玄企業社之負責人及地址均相 同,難免啟人疑竇。
㈢退萬步言之,縱設統捷公司等確對於駿慧公司有債權存在, 然渠等與被告所簽立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應屬通謀虛偽之意 思表示,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1.原告於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曾拜訪被告之實際負責人曾輝 宏,由其提供被告分包總明細表首頁、駿慧公司催告被告支 付工程款之存證信函首頁,且其法定負責人曾建華在場,曾 輝宏並告知原告,駿慧公司尚有工程款600 餘萬元,仍未領 取,其公司會將款項提存法院,由法院處理,原告因而聲請 執行該債權,因此被告早知原告將聲請假扣押。 2.依據該等債權讓與契約書可知,被告未支付對價而受讓債權 ,目的僅在於妨害法院假扣押之執行命令而已。 3.請求命被告提出103 年12月份之帳簿,以查明被告是否確實 受讓債權。
㈣關於保固金部分,說明如下:
1.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與被告間之承 攬契約,被告所交付之保固金為550 萬元,而被告與駿慧公 司之工程分包契約,駿慧公司須出具工程保固金500 萬元公 司銀行帳號本票,二者僅相差50 萬 元而已。然據上開工程 分包契約,被告之承攬總價為159,630,000 元,而駿慧公司 分包總金額為14,372,982元,不足承攬總價1/10,因此保固 金之比例,顯然不合理。
2.再者,駿慧公司僅係開具本票,充當保固金而已,並非支付 現金,是被告得否主張抵銷,顯有疑義。
3.況且保固金僅充當保證之用,於工程保固期滿,業主仍須返 還承攬人,是駿慧公司對於被告仍有債權存在,僅係附有條 件及期限而已。
㈥併為聲明:請求確認駿慧公司對於被告7,955,217 元之債權 存在。
二、受告知人陳述意見略以:原告起訴狀指摘受告知人與被告間 存有工程款債權一事,洵屬原告臆測之詞,不足為採,受告 知人與被告間目前尚未成就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未能具體提 出事證,證明本案債權之存在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3 年7 月間承攬台電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103 年甲 工區配電管路工程,並於同年9 月間將部分工程分包予駿慧 公司。分包工程工程款之計價係以駿慧公司實作數量計算, 扣除被告2.5 %之管理費及其他扣款予以計價。嗣駿慧公司



實作之數量經台電公司核價,共計有9 批,分述如下: 1.批號1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522,595 元,業經駿慧公 司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599,219 元+29,961元之營業稅共計629,18 0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4,000 元及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 103 年9 月23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625,150 元,有請款明細 、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599,219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14 ,980 元 ,台電公司罰款4,000 元、匯費30元及駿慧公司應 分擔之部分工程險82,500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497,709 元+24,886元之營業稅共計522,595 元,有富邦產物營造綜 合保險單足憑。
⑶被告業已開具並交付被告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帳 號:40801 、票號AC5137754 、發票日:103 年9 月25日、 面額:986 元 之支票乙紙予駿慧公司,並於103 年9 月25日 匯款521,609 元至駿慧公司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15600100116264之帳戶內,有支票及匯款單為證。 2.批號2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910,377 元,業經駿慧公 司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889,288 元+44,464元之營業稅共計933,75 2 元,扣除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103 年9 月26日實際匯入 之金額為933,722 元,有請款明細、存摺可稽。 ⑵台電公司核價889,288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22,2 32元、匯費30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867,026 元+43,351 元之營業稅共計910,377元。
⑶被告業已開具並交付被告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帳 號:40801 、票號AC5137756 、發票日:103 年9 月26日、 面額:907 元之支票乙紙予駿慧公司,並於103 年9 月29日 匯款909,470 元至駿慧公司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15600100116264之帳戶內,有支票及匯款單為證。 3.批號3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2,081,951 元,業經駿慧 公司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2,164,377 元+108,219 元之營業稅共計2, 272,596 元,扣除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103 年10月15日實 際匯入之金額為2,272,556元,有請款明細、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2,164,377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 54,109元、匯費30元及被告代墊103 年7 、8 、9 月之勞健 保費用14,476元、21,155元、77,092元(含103 年9 月薪資 74,084元)、11,704元及駿慧公司應分擔之部分禁藥尿液檢 驗費3,000 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982,811 元+99,140



元之營業稅共計2,081,951 元,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收據足憑。然因103 年9 月薪資74,084元係由駿慧公 司自行發放,駿慧公司之工程款自應再加計74,084元 ⑶被告業已開具並交付被告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帳 號:40801 、票號AD5187428 、發票日:103 年10月17日、 面額:3,257 元之支票乙紙予駿慧公司,並於103 年10月22 日匯款2,152,778 元至駿慧公司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 行、帳號:15600100116264 之帳戶內,有支票及匯款單為證 。
4.批號4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325,518 元(未稅), 駿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1,459,221 元+72,961元之營業稅共計1,53 2,182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800 元、匯費30元,台電公司 於103 年10月27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1,531,352 元,有請款 明細、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1,459,221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 36,481元、台電公司罰款800 元、匯費30元及被告代墊之服 裝費16,200元、103 年10月之勞健保費用3,008 元、ll,704 元及駿慧公司缺失扣款65,480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32 5,518 元(未稅),有新美企業社銷貨單、台電公司簽辦用 箋足憑。
5.批號5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551,994 元(未稅),駿 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638,589 元+31,929元之營業稅共計670,51 8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800 元、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10 3 年11月6 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669,688 元,有請款明細、 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638,589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15 ,965 元 、台電公司罰款800 元、匯費30元、台北市政府罰 款60,000元及被告代墊103 年11月之勞健保費用1,028 元、 8,772 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551,994 元(未稅),有台 北市政府函足憑。
6.批號6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848,434 元(未稅),駿 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904,066 元+45,203元之營業稅共計949,26 9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3,000 元、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 103 年12月1 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946,239 元,有請款明細 、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904,066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費 22,602元、台電公司罰款3,000 元、匯費30元及逾時罰款30



,000 元 、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848,434 元(未稅),有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行政成分書足憑。
7.批號7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3,995,813 元(未稅), 駿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4,102,639 元+205,132 元之營業稅共計4, 307,771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4,200 元、匯費60元,台電 公司於103 年12月22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4,303,511 元,有 請款明細、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4,102,639 元(未稅),扣除2.5 %之管理 費102,566 元、台電公司罰款4,200 元、匯費60元,駿慧公 司之工程款為3,995,813元(未稅)。 8.批號8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130,842 元(未稅), 駿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l,162,741 元+58,137元之營業稅共計1,22 0,878 元,扣除台電公司罰款2,800 元、匯費30元,台電公 司於103 年12月29日實際匯入之金額為1,218,048 元,有請 款明細、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1,162,741 元(未稅),扣除2.5 %管理費 29,069元、台電公司罰款2,800 元、匯費30元,駿慧公司之 工程款為1,130,842 元(未稅)。
9.批號9 部分,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02,616 元(未稅),駿 慧公司尚未具領:
⑴台電公司核價為105,278 元+5,264 元之營業稅共計110,54 2 元,扣除匯費30元,台電公司於104年1月21日實際匯入之 金額為110,512元,有請款明細、存摺可稽。。 ⑵依台電公司核價105,278元(未稅),扣除2.5%之管理費2, 632 元、匯費30元,駿慧公司之工程款為102,616 元(未稅 )。
⒑綜上所述,駿慧公司未具領之工程款尚有7,955,217 元(未 稅),加計5%營業稅397,761 元,合計8,352,978 元。 ㈡另訴外人統捷公司對駿慧公司分別有1,457,536 元、978,94 7 元及1,260,000 元,共計3,696,483 元之工程款債權,有 統捷公司發票3 紙可稽;嗣統捷公司於103 年12月3 日將上 開3,696,483 元之工程款債權讓與被告,並依法通知駿慧公 司,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台北松山郵局第508 號存證信函足 憑。又訴外人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亦分別有972,978 元、 199,832 元及225,572 元,共計l ,398,382元之工程款債權 ,亦有明玄企業社發票3 紙可稽;嗣明玄企業社於103 年12 月3 日將上開1,398,382 元之工程款債權讓與被告,並依法 通知駿慧公司,並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台北松山郵局第506



號存證信函足憑。否認原告主張被告與統捷公司、明玄企業 社為通謀偽意思表示。準此,駿慧公司因而對被告負有5,09 4,865 元之工程款債務,而被告對駿慧公司亦負有工程款債 務(已如前述),被告亦分別以台北敦南郵局103 年12月5 日第1454號存證信函、台北敦南郵局104 年1 月9 日第32號 存證信函向駿慧公司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復依被告與駿慧公 司之工程分包契約書第11條約定,駿慧公司應對工程保固3 年,並提供500 萬元工程保固金,目前尚未進入保固,須待 103 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全部完工驗收,才會進入保固, 是駿慧公司尚未依約提供,被告自得依約保留500 萬元之工 程保固金。準此,駿慧公司對被告之8,352,978 元工程款, 扣除業經被告抵銷之5,094,865 元外,再依約保留500 萬元 之工程保固金後,駿慧公司對被告己無任何債權,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㈢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向台電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承攬103 年甲工區配電管路 工程,將部分配電管路工程分包予駿慧公司,被告與駿慧公 司並簽有分包契約。
㈡駿慧公司向被告分包金額預估為14,372,982元,並以實做實 算方式計算工程款。
㈢駿慧公司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金額為12,626,688元(含稅) 。
㈣被告尚欠駿慧公司工程款7,955,217 元(未稅),原告僅就 未稅金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告以其所受讓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之工程款 債權5,094,895 元,抵銷對駿慧公司之工程款債務有無理由 ?
㈡被告抗辯駿慧公司的工程款應保留保固金500 萬元,有無理 由?
六、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以其所受讓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之工程款 債權5,094,895 元,抵銷對駿慧公司之工程款債務有無理由 ?
⒈按民法第334 條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又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 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 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 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 且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



號、22年上字第1112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抗辯訴外人統捷公司對駿慧公司分別有1,457,536 元 、978,947 元及1,260,000 元,共計3,696,483 元之工程款 債權;又訴外人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亦分別有972,978 元 、199,832 元及225,572 元,共計1,398,382 元之工程款債 權,嗣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於103 年12月3 日分別將上開 3,696,483 元之工程款債權讓與被告,並依法通知駿慧公司 故,駿慧公司因而對被告負有5,094,865 元之工程款債務, 而被告對駿慧公司亦負有工程款債務,被告分別以台北敦南 郵局103 年12月5 日第1454號存證信函、台北敦南郵局104 年1 月9 日第32號存證信函向駿慧公司為抵銷之意思表示等 語,業據其提出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開立予駿慧公司之統 一發票、統捷公司與被告間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台北松山郵局 第508 號存證信函暨送達回執(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駿慧 公司)、明玄企業社與被告間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台北松山郵 局第506 號存證信函暨送達回執(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駿 慧公司)、被告寄予駿慧公司之台北敦南郵局103 年12月5 日第1454號存證信函、台北敦南郵局104 年1 月9 日第32號 存證信函暨送達回執(分別於103 年12月8 日、104 年1 月 12日送達駿慧公司)等件為證(本院卷二第99-106頁、第 126-127 頁參見)。原告則否認上情,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
⑴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將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查訴外人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對 駿慧公司分別有3,696,483 元、1,398,382 元工程款債權, 有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為據,而衡諸常理 ,上開公司行號負責人實無僅為求配合被告捏造假債權,故 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甘冒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罪嫌;再 者,上開公司行號負責人本須依實際交易情形開立統一發票 予交易之相對人即駿慧公司,要與駿慧公司是否業已跳票無 涉,至統捷公司與明玄企業社之負責人及地址,縱均屬相同 ,然同一自然人成立多家公司行號,或為分散交易風險,或 為稅負上之考量等等因素,本事所多有,難認有何悖於常理 之處,是原告前開抗辯,委不足採,堪認訴外人統捷公司、 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確實有5,094,865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 在。
⑵又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該第三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 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未支付對價而受讓債權 ,目的僅在於妨害法院假扣押之執行命令而已,該債權讓與 契約書應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云云,惟其並未 提出任何證據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前開主張,自不足採。 ⑶從而,被告抗辯於103 年12月3 日受讓統捷公司、明玄企業 社對駿慧公司總計5,094,865 元之工程款債權,應屬可採。 故被告以其所受讓統捷公司、明玄企業社對駿慧公司之工程 款債權5,094,895 元,抵銷對駿慧公司之工程款債務,自屬 有據。
㈡被告抗辯駿慧公司的工程款應保留保固金500 萬元,有無理 由?
⒈查被告與駿慧公司所簽訂工程分包契約第11條工程保固乃約 定:「㈠本工程保固係以工程完成,並經甲方(即被告)之 業主人員及路權機關接管驗收合格,如工程驗收無須補修時 ,以工程驗收紀錄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即駿慧公司 )保固參年,……。期滿無任何事項待辦時解除乙方全部責 任,保固期間並出具工程保固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公司銀行 帳號本票,作為工程保固之用,俟保固期滿無需再扣款時, 再行退還。」等內容(見本院卷一第63頁)。由上可知,被 告與駿慧公司約定保固係於工程完成,並經被告之業主人員 及路權機關接管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由駿慧公司保固3 年, 駿慧公司於保固期間應出具工程保固金500 萬元之公司銀行 帳號本票予被告,並於保固期滿無需再扣款時,再行退還。 ⒉又查,依台電公司105 年1 月15日北北字第1051531096號函 ,於說明二載明:「㈠旨述分包工程部分已全部完工,並已 驗收完成,惟『103 年度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目前尚未全 部完工,仍在履約中,其總工程款尚未結算驗收,故尚未進 入保固。㈡旨述工程之保固以工程驗收補修通知單內補修項 目經複驗合格(如工程驗收無須補修時,以完成工程驗收紀 錄)日之日起由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固參年。」(見本 院卷二第49頁)。由上可知,駿慧公司所承包之系爭分包工 程雖已全部完工,並已驗收完成,惟因僅為業主台電公司10 3 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之分包工程,因103 年甲工區配電 管路工程並未全部完工,尚未進入保固,故駿慧公司所承包 之分包工程亦尚未進入保固,即系爭工程尚未起算保固期, 此並經被告自承在卷。從而,因系爭工程尚未起算保固期,



清償期尚未屆至,是駿慧公司尚無須出具工程保固金500 萬 元之公司銀行帳號本票予被告。
⒊準此,因103 年度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尚未 起算保固期,駿慧公司尚無須出具工程保固金500 萬元之公 司銀行帳號本票予被告。故本件被告抗辯駿慧公司並未依約 提供工程保固金500 萬元,被告自得依約保留500 萬元之工 程保固金等語,難認有理。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受告知人駿慧公司對被告之系爭工 程款債權存在,於2,860,322 元(計算式:7,955,217 - 5,094,895 =2,860,322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 超過上開金額請求確認駿慧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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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