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74號
PCDV,104,家訴,174,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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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張瑋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榜律師
      陳振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碩駿律師
被   告 張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一)第七行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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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