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4年度,30號
PCDV,104,國,30,201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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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蘇正良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圭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國字第30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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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