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981號
PCDV,104,司促,26981,2016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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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美慧
債 務 人 康世美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歐陽阮阿嬌
債 務 人 韋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伍萬壹
  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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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世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