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德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華
被 上訴人 鍾政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
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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