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基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
聲沒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安一版)貳張(號碼:JL357391ZA、JL354230ZA)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基源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新臺幣1 千元紙鈔(安一版)2 張(號碼:JL357391ZA、 JL354230ZA),業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均屬偽鈔,有該 廠94年7 月8 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1 張附卷可稽, 確屬刑法第200 條偽造之通用紙幣,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並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基源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 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 扣案之新臺幣1 千元紙鈔(安一版)2 張(號碼:JL357391 ZA、JL354230ZA),經送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 廠94年7 月8 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在卷為憑,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偽造之新臺幣 1 千元紙鈔(安一版)2 張(號碼:JL357391ZA、JL354230 ZA),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