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12號
PCDM,105,聲,2612,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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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達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達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達宏因強盜、傷害、賭博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 3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強盜、傷害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7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復於103 年間因賭博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4 年2 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7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 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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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