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鈺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
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禾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 法院判決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及竊盜案件,分別經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8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103 年度簡字第43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定,並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39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1 月確定。現受刑人於103 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指揮 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1 月3 日,累進縮刑24日,縮 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12月1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