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伯誠
被 告 胡唯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伯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伯誠因被告胡唯真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 收利息。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被告 之住所依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61號案件之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 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該署送達證書 2 紙、該署通知2 紙、該署公示送達公告1 紙、該署檢察官 拘票及拘提報告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2 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 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 份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業已 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5,000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