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84號
PCDM,105,聲,2084,201606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盛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4年度選偵字第54號被告宋盛吉妨害 投票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 期滿,扣案之新臺幣2,00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 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