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84號
PCDM,105,簡附民,84,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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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高銓躍
被   告 李偉宏
上列被告李偉宏因妨害名譽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196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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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