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高銓躍
被 告 李偉宏
上列被告李偉宏因妨害名譽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196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