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141號
PCDM,105,簡附民,141,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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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月琴
被   告 王淑婉
上列被告王淑婉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280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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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