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167號
PCDM,105,簡上,167,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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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愉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
30日104 年度簡字第55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
4 年度偵字第1572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申愉華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申愉華罪證明確,依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 布文字誹謗罪,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論處,並審酌被告 未能理性處理其與告訴人莊清全間之財務糾紛,率爾於網路 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不足,所為有損 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之名譽,實有不該,惟兼衡告訴人莊 清全及林肇信並無和解意願亦係雙方迄今未能和解成立之因 素,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其 並無前科之素行紀錄,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家庭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 同)1千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申愉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檢察官雖循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 旨略以: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 千 元折算1 日,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具狀陳稱:被告嚴重 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地位,亦造成精神上嚴重創傷,然 被告不曾表示歉意,可見無自省之意,原審輕判等語,經核 尚非顯無理由,故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 語。
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 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以符個案妥適性,苟其量刑係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 所定之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而致明顯失出或失入情 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



件上訴人雖認原審量刑過輕,然原審判決在未逾越法定刑度 之範圍內,衡酌被告各種犯罪情狀如上,且具體表明所審酌 之各項事由,在法定刑度內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酌 量科刑,並無失出或失入之情,原審既無裁量權濫用或失當 之情形,亦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 原則,尚難遽指原審量刑過輕。準此,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 當,量刑亦屬妥適,從而,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屬無理由 ,固應予駁回。惟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素行 尚佳,其本案所為妨害名譽犯行固屬不當,惟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判決及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具狀請求 檢察官上訴後之105 年5 月23日,已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 ,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對於給 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6 頁、第40頁、第41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 院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於檢察官何國彬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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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58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愉華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729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338號)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申愉華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申愉華原為「太上天宮」之財務委員,因故退出「太上天宮 」之管理,莊清全林肇信則分別為「太上天宮」之代言人 及委員,申愉華因與莊清全間有財務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 及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住處,以暱稱「Shen 小華」之帳號登入Google plus 社群網站,發表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內容,侮辱莊清全陳肇信,並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 ,指摘足以毀損莊清全名譽之事。嗣因「太上天宮」委員劉 亞洺上網閱覽發現後告知莊清全林肇信,始查悉上情。案 經莊清全林肇信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申愉華前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證人陳惠美、陳榮裕、劉亞 洺、李芸萱及申愉珠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Google plus 社群網站網頁截圖1份。 ㈣告訴人林肇信提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以接續之意思於密 接之時間對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然 侮辱犯行,及對告訴人莊清全為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散布 文字誹謗犯行,各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未能理 性處理其與告訴人莊清全間之財務糾紛,率爾於網路上發表 如附表所示內容,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不足,所為有損告訴人 莊清全林肇信之名譽,實有不該,惟兼衡告訴人莊清全林肇信並無和解意願亦係雙方迄今未能和解成立之因素,及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其並無前 科之素行紀錄,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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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發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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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4月間 │還有我們這位大哥在一家有登記的工程行工│
│ │ │作(老闆亦是裡面的委員因信函有牠的名字│
│ │ │)如果有必要我也會公佈牠的工程行號名稱│
│ │ │,我怕有人找牠們施工,這群沒人性的會(│
│ │ │黑白來)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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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4月23日│…今日誰最可惡讓(封安)(按:封安即太│
│ │ │上天宮所供奉之神明)來判斷,別怪我直呼│
│ │ │名諱,我根本已看不起你們這群(土立土及│
│ │ │)擺明就是欺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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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4年5月8日 │…不要再縱容倆人私下亂搞,所有的事情從│
│ │ │頭至尾清清楚楚知道內幕的有幾人,若有人│
│ │ │真要為莊清全先生做擔保也是OK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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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4年5月9日 │…還有我先借的押金,租金被你給吞了,…│
│ │ │,把畜牲的你當朋友借作你小孩學費,生活│
│ │ │費,房租,還有中古車(13萬記起來了嗎)│
│ │ │出車禍賠8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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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4年5月9日 │從以前佛像都是信徒出錢刻的,可是只要一│
│ │ │離開,那畜牲不管三七二十一全劈了,當柴│
│ │ │火燒,把別人的錢當(紙錢)這是他的習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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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4年5月11日│NTMD一切都是你這畜牲挑撥的,說什麼尊旨│
│ │ │行事,不用跑靈山拉,不用會香,攏你共A │
│ │ │,去梨山會母娘出一張嘴,…,另一次是她│
│ │ │在台中發生一些事,本人全程自費下台中與│
│ │ │那畜牲幫她把車連人帶回台北,事後畜牲有│
│ │ │問我,她是否有包紅包,我回答沒有,現在│
│ │ │回想牠以為每個人都跟牠一樣收了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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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4年5月15日│大家好今天再說那位乩童,自稱通靈者在我│
│ │ │眼裡它就是乩童,口中常常說叫人別害它,│
│ │ │原來是它的心裡常想著怎麼害人才會怕別人│
│ │ │跟它一樣,莊污全(化名)先生… │
├──┼──────┼───────────────────┤
│ 八 │104年5月16日│姓莊的從你娘開始逼你娶某生三個到被拍賣│
│ │ │的那間(畜牲說是母娘選的跟牠無關)做為│
│ │ │宮廟使用,由畜牲口中說出的,…我看你這│
│ │ │莊×全自稱封玉品、封玄龍、玄龍太子、玉│
│ │ │品封○還有夢三…一輩子都是如此沒用,利│
│ │ │用女人,裙下風光不錯吼可惜快藏不住了--│
│ │ │哈哈…看,真讓恁某說中了之前她一直幫你│
│ │ │這畜牲擦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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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4年5月17日│如果有那個笨女人跟畜牲在一起,要小心借│
│ │ │神之旨意而行禽獸之為,等到那天又看上別│
│ │ │人,畜牲會說一句奉旨行事,我猜的對不對│
│ │ │,妙妙元師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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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