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003號
PCDM,105,簡,3003,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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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福
      黃老益
      翁秀錦
      沈沛誼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字第7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順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肆顆、賭資新臺幣捌拾元、現金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之。
黃老益翁秀錦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肆顆、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沈沛誼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肆顆、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 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等四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又被告等四人前已因 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 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等四人 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骰子4 顆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係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 扣案之現金20元,係自陳順福身上扣得,非自賭檯上扣得, 其供稱係贏得之賭資等語在卷,上開扣案現金顯係其因本案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為沒收之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767號
被 告 陳順福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老益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秀錦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沛誼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順福黃老益翁秀錦沈沛誼於民國105年2月13日下午 4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20巷旁「永康公園」之公共 場所,以骰子為賭具,並以俗稱「十八啦」之賭法賭博財物 ,由賭客輪流作莊,其餘賭客每人每次可下注新臺幣(下同 )10元,並輪流擲骰子以骰子之點數與莊家比大小,點數大 於莊家者為贏,贏家可向莊家取得下注之金額,反之,則下



注金額歸莊家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為警在上址當場 查獲,並扣得賭資100元、骰子4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陳順福黃老益翁秀錦沈沛誼就上揭犯行均坦 承不諱,並互核相符,此外並有現場圖、現場及蒐證照片4 張附卷可稽,及賭具骰子4顆、賭資100元扣案可佐,被告4 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 罪嫌。扣案之骰子4顆及其中賭資10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 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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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