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976號
PCDM,105,簡,2976,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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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9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志杰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新北市中央 路」應更正為「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又被告前 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紛爭,竟以強暴、 脅迫手段為本件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948號




被 告 潘志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志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交簡字第39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其與楊雅茜前為男 女朋友,因不願與楊雅茜分手,而於105年4月6日3時許,前 往楊雅茜位於新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住處找尋 楊雅茜,見楊雅茜與其男友黃品嘉一同外出,心生妒意,隨 即上前欲將楊雅茜拉走,然為黃品嘉所阻擋並告知楊雅茜騎 乘機車先行離去,潘志杰楊雅茜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 機車離去,竟基於強制之犯意,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 車追趕楊雅茜,而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前,以其所 騎乘之機車阻橫停於楊雅茜之前並以機車碰撞楊雅茜之機車 ,以阻止楊雅茜騎乘機車離去,以此強暴之方式使楊雅茜無 法順利離開,因而妨害楊雅茜騎乘機車自由離去之權利,而 後將楊雅茜置於機車腳踏墊上之手提袋(內含衣物、筆記型 電腦、配件等物)強行取走,要求楊雅茜坐上機車與其離去 ,以此脅迫之方式,使楊雅茜行無義務之事,楊雅茜不願遂 其心意,遂向路旁之蘇泰元求救,告知其遭人搶奪財物,潘 志杰見楊雅茜向人求救,遂即騎乘機車逃逸,蘇泰元亦騎乘 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追趕潘志杰,後潘志杰蘇泰元緊 追不捨,心中害怕,而於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時,將機車棄置於人行 道後,衝入信義派出所向員警求救,蘇泰元見狀,遂拾起上 開潘志杰所強行取走而掉落於地之手提包,向員警表明該手 提包係潘志杰所搶奪,而為警查獲潘志杰
二、案經楊雅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供稱。
(二)證人楊雅茜之證述。
(三)證人蘇泰元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現場及監視器拍攝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至告訴意 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惟被告



僅係以上開手提包脅迫告訴人楊雅茜與其同行,並非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告訴人楊雅茜之手提包,被告所為顯 與刑法搶奪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無成立該罪責之餘地。然 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 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應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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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