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821號
PCDM,105,簡,2821,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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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荏
      呂信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5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元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呂信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鄭元荏呂信輝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肥貓」之成年人共同意 圖營利」,應予補充更正為「鄭元荏呂信輝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肥貓」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者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鄭元荏呂信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鄭 元荏、呂信輝與「肥貓」間,就上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元荏呂信輝有 如聲請所指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再被 告鄭元荏呂信輝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 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鄭元荏呂信輝 等為牟不法利益,而為賭博犯行,藉以牟利,所為助長投機 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其等2人之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見偵查卷第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為被 告2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承在卷,爰 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一、地下簽賭單34張;
二、105年2月2日地下簽賭單3本;
三、前期簽賭單1疊;
四、電腦(含主機、鍵盤、電源線、螢幕及滑鼠)1組五、簽賭金新臺幣18,275元;
六、賭博網站帳號密碼記錄簿2本;
七、地下簽賭站彩金簽賭金一覽表1張;
八、SAMSUNG牌手機(IMIE:0000000 00000000號、內含SIM卡1 張:第0000000000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471號
被 告 鄭元荏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信輝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嚴佳宥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元荏呂信輝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肥貓」之成年 人共同意圖營利,自民國105年1月初某日起至105年2月1日 20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鄭元荏提供其所營位在新北市 ○○區○○路00號之廷旺彩券行,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 所,經營「香港六合彩」、「大樂透」及「臺灣今彩539」 之地下簽注站,聚集不特定賭客至其上址簽注賭博財物,並 僱用呂信輝負責登入金鑽網站(網址為www.amg8899. net) ,將賭客下注情形上傳電腦網站,由上游組頭「肥貓」處理 。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可任選2組至4組號碼(俗稱「二星」 、「三星」及「四星」),二星每注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元、三星及四星每注簽賭金為80元,再以賭客所圈選 之號碼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大樂透及今彩539中獎號碼 ,簽賭今彩539之賭客若簽中二星,可得5,300元彩金,簽中 三星者可得5萬7,000元,簽中四星者可得80萬元;簽賭大樂 透者,簽中二星可得5,700元彩金,簽中三星者,可得5萬7 千元彩金,簽中四星者,則可得75萬元;簽賭香港六合彩者 ,簽中二星可得5,700元,簽中三星可得5萬7千元,簽中四 星亦可得獎金75萬元,如未簽中,賭資悉歸「肥貓」所有, 鄭元荏呂信輝則藉此招攬來客前往該彩券行,以此牟利。 嗣於105年2月1日20時5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105 年2月1日地下簽賭單34張、105年2月2日地下簽賭單3本、前 期簽賭單1疊、電腦(含主機、鍵盤、電源線、螢幕及滑鼠 )1組、簽賭金1萬8,275元、賭博網站帳號密碼記錄簿1本、 地下簽賭站彩金簽賭金一覽表、SAMSUNG手機(IMIE:00000 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1張:0000000000)、賭博網站帳 號密碼記錄簿1本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考,復有地下簽賭單34張、105年2月2日地下簽 賭單3本、前期簽賭單1疊、電腦(含主機、鍵盤、電源線、 螢幕及滑鼠)1組、簽賭金1萬8,275元、賭博網站帳號密碼 記錄簿1本、地下簽賭站彩金簽賭金一覽表、SAMSUNG手機( IMIE:00000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1張:0000000000) 、賭博網站帳號密碼記錄簿1本扣案可佐,被告2人犯嫌均堪 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又被告2 人與「肥貓」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被告鄭元荏呂信輝自105年1月初某日起迄 至105年2月1日20時55分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與不特定人對 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 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 集合犯之一罪。再被告鄭元荏呂信輝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 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地下簽賭單34張、105年2月2日地下 簽賭單3本、前期簽賭單1疊、電腦(含主機、鍵盤、電源線 、螢幕及滑鼠)1組、簽賭金1萬8,275元、賭博網站帳號密 碼記錄簿1本、地下簽賭站彩金簽賭金一覽表、SAMSUNG手機 (IMIE:0000000 00000000號、內含SIM卡1張:0000000000 )、賭博網站帳號密碼記錄簿1本等物,為被告鄭元荏、呂 信輝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鍾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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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