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891號
PCDM,105,易,891,201606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榆
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字第1104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2930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容榆與告訴人吳立域為 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另結新歡,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月6 日12時53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居所,以電腦設備連 接網路,並連線至「愛情公寓」網站,在「愛情公寓」中之 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之「日記本」內,以「海棠」之 暱稱,張貼內容略為:「我的男朋友,就是照片中的男人, 當初一再保證要我信任他,與我交往後他卻告訴我,他外面 有其他女人,強迫要我接受他劈腿!當我意外懷孕,他不但 責任歸咎於我,怪是我沒避孕還要我墮胎,連手術費都沒有 負責!」等語,復承前犯意,於同年月8 日18時34分許,在 同一處所以相同方式,變更上開網頁內容為「我的男朋友『 吳立域』就是相簿中的男人,當初一再保證要我信任他,與 我交往後他卻告訴我,他外面有其他女人,強迫要我接受他 劈腿!當我意外懷孕,他不但責任歸咎於我,怪是我沒避孕 還要我墮胎,連手術費一毛也沒負責!至今他卻仍然慣性在 各交友網站,然後會用甜言蜜語拐女生出遊騙上床!甚至會 裝可憐說自己經濟壓力大,目的就是要女生拿錢讓他花!」 等語,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而依同法第31 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 解,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影 本、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3日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在卷可稽,自堪認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